海南省社会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暂行)
发布时间:2020-07-09 11:08:15人气:作者:
第一条适用范围
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。
第二条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条件
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以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、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,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,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任现职期间,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。
任现职期间,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:
(一)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,延迟1年以上。
(二)受记过以上处分者,延迟2年以上。
(三)伪造学历、资历,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,延迟3年以上。
第三条学历、资历条件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大学本科(学士学位)学历,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以上。
(二)硕士研究生(硕士学位)学历,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3年以上。
(三)博士研究生(博士学位)学历,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以上。
(四)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学位条件,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,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达到上述相应的资历条件;或具备上述相应学历学位条件,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,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未满相应资历年限,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1.主持完成1项省级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。
2.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。
第四条外语、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
(一)掌握一门外语,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,成绩达到合格标准;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。
(二)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,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,成绩达到合格标准;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。
第五条专业理论知识条件
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,了解本专业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,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研究有一定创见性。
第六条专业工作经历(能力)条件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;或者根据社会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,设计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,独立开展研究工作。
(二)具有指导中、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学术工作的能力。
第七条业绩、成果条件
任现职期间,具备下列第(一)项条件,以及第(二)、(三)项之一项与第(四)、(五)、(六)项之一项条件:
(一)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一定开创性研究的学术著作(12万字以上)。
(二)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。
(三)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。
(四)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,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。
(五)参与完成2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,其中1项为主要完成人,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,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。
(六)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30万字以上,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,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。
第八条附则
(一)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、数量(目)、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、数量(目)、等级等。如本科以上含本科、1年以上含1年、8篇以上含8篇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等。
(二)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》认定的期刊。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》、《新华文摘》、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》全文转载者,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。
(三)省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、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、省优秀精神产品奖(社科理论研究成果)等。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。
(四)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。
(五)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。
(六)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(含论文、著作、成果)发表、出版、获奖等,只能计算1次,不能重复计算。